
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第七四二○六○號訂定發布
專科醫師之分科如下:
一﹑家庭醫學科。
二﹑內科。
三﹑外科。
四﹑小兒科。
五﹑婦產科。
六﹑骨科。
七﹑神經外科。
八﹑泌尿科。
九﹑耳鼻喉科。
十﹑眼科。
十一﹑皮膚科。
十二﹑神經科。
十三﹑精神科。
十四﹑復健科。
十五﹑麻醉科。
十六﹑放射線科。
十七﹑病理科。
十八﹑核子醫學科。
十九﹑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分科。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需要,就前項分科再予細分。
建立專科醫師制度之目的,係為鼓勵醫師接受完整臨床專業訓練,促使其不斷吸收醫學新知,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,照顧國民健康。 本署依「醫師法」第七條之一規定,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「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」,積極委託各專科醫學會辦理各科專科醫師甄審工作。自該法發布施行至民國八十六年底,經本署甄審通過之專科醫師領證合計24,894人次。
專科醫師制度
在台灣 以上都至少需醫學院7年畢業(學士後為4年) 醫師執照取得後
再三年至六年不等的嚴格訓練 考試後才能取得
而後來如整形外科 乳房外科 不孕症 腸胃科等 次專科另再需2~3年
行政院衛生署頒立的專科醫師都要許多年 其證照取得常費盡千辛萬苦
現有醫師團體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備組成的民間醫學會 為各別興趣共同努力 也是無可厚非
只需定期繼續教育 也有各自的專科醫師頭銜 但無行政院衛生署的背書 公信力自然差很大
不過拜託一些醫師, 非行政院衛生署頒立的專科醫師頭銜, 不要濫用好嗎 ? 避免誤導民眾 欺騙社會之嫌